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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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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补充情况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2-15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补充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对《预案》第一节,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份总数为4,505,211,342股,新希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5.08%的股份,通过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9.50%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4.58%的股份。新希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永好先生,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刘永好先生。

  本次发行规模为不超过36,764.7058万股,假设按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36,764.7058万股计算,不考虑其他股本变动因素,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487,285.8400万股,其中新希望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将增加36,764.7058万股,合计持股达282,648.3935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00%,合计持股比例上升3.42%。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2-14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进行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实施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时,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就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时,应通过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十)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研发技改和进行对外投资等,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确保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一)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2、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回报计划。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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