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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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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1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8日,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9日、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5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2021年12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83,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02%,购买的最高价为19.82元/股、最低价为19.25元/股,支付的金额为3,562,188.26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75,536股,已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308%,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9.98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7.9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6,720,326.12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9日,对宁水集团进行了2021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晨、束学岭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7日至2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束学岭、吴健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本年度历次“三会”文件;

  4、查看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其他资料;

  5、查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6、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明细账等资料;

  7、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公告相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程序流程执行情况良好;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人员取得了本检查期的全部公告并且检查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记录,就公告内容与公司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完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等六人。经现场检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专户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宁水集团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合同,查阅了定期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有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宁水集团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宁水集团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宁水集团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王晨  束学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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