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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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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化工院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 40.9%股份)

  宁波化工院: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安泰环境持有 99.98%股份)

  宁波厚承: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象赛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诉讼案件的背景

  2015年8月26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本公司、安泰创业投资(深

  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骨干团队、远东集团与宁波化工院骨干团队四方共同出资设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泰环境成立后向远东集收购了宁波化工院控股权。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暨收购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

  2017年9月,宁波化工院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7)川01民初2948号]。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

  2021年12月30日,宁波化工院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三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中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非法获取、披露并使用原告所有的与三聚氰胺产品生产相关商业私密,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四被告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即确认四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

  (2)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原告商业秘密;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涉案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立即销毁授权的三聚氰胺的生产和实验设备;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原告商业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含电子版本)。

  (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的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图纸、资料记载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资料;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被告尹明大对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16000元,被告尹明大承担11800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52000元,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泰环境所属宁波化工院为第三被告,公司将支持宁波化工院与其他被告方一起重新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该民事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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