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了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为131,666,129.97元,具体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之“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关于上述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收到230件诉讼材料,涉及诉讼金额累计160,086,461.90元(包含新增诉讼金额28,420,331.93元)。
其中,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一审判决的涉及诉讼案件共182件,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116,918,618.20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累计为4,174,139.2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开庭审理或已开庭审理尚未收到一审判决涉及诉讼案件为48件,涉及诉讼案件金额累计为43,167,843.70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件,涉及金额累计为196,784.2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未决诉讼所涉金额计入预计负债及相关会计科目。截至目前,预计负债金额涵盖预计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等,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1年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吉04民初第17号-第31号、(2021)吉04民初第64号-第101号、(2021)吉04民初第103号、(2021)吉04民初第105号、(2021)吉04民初第111号-第138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