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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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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1-10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投资”)发送的《股东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苏化集团于2021年12月24日向公司控股股东海南锦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穂国际”) 发出《独立行使表决权通知函》,对海南锦穗提议的《关于购买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增资暨资产收购的议案》表示异议,认为海南锦穗的该等行为侵害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参加股东大会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日,格林投资向锦穂国际发出《合同解除告知函》,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2日,锦穗国际只支付了6,000万元股份转让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苏化集团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严重违反了相关约定,表示双方于2021年3月3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在锦穂国际收到通知函时解除,格林投资将参加股东大会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再委托表决权给锦穂国际行使。

  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锦穂国际针对上述函件的回函,回函内容主要如下:根据格林投资与锦穂国际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格林投资已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其行使,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上述表决权委托安排是苏化集团与锦穂国际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部分,格林投资应当严格遵守《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避免任意解除行为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锦穂国际造成损害。锦穂国际表示,截至该函件出具日,锦穂国际不存在任何利用委托表决权损害格林投资、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格林投资发出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格林投资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望格林投资严格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相关义务,避免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锦穂国际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1-10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宁夏路2号本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刘智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8日公告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公告了《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数为178,951,97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9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132,650,31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数为79,424,9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44%。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公司股东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投资”)已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事项均投了反对票;根据格林投资与海南锦穂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穂国际”)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格林投资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33,123,295股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锦穂国际行使。

  2021年12月24日,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格林投资向锦穗国际发送了《独立行使表决权的通知函》《合同解除通知函》,格林投资单方解除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收回表决权,并将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独立行使表决权。锦穂国际明确表示不同意格林投资单方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要求格林投资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解除存在争议,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未经司法确认前,协议各方应当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由锦穂国际受托行使格林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综上,格林投资的表决结果最终应当以锦穂国际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所做出的表决结果为准。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977,52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967,52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334,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55%;反对34,617,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94,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47%;反对28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向控股股东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211,2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反对22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94,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6%;反对22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会议且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杨振华应回避表决,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及杨振华的网络投票无效。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增资暨资产收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99,2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97%;反对66,552,7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65,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85%;反对3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有明、许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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