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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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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4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含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并同意按照16.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2.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罗富章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秦操女士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以2021年12月27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按照16.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2.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6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27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2.475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035元/股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并同意按照16.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2.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形式: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票数量: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2.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5.6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6.40万股。

  (四)授予价格:首次(含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57元。

  (五)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0人,包括公司披露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六)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

  由于首次授予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且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并相应调整了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0人调整为14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282.00万股调整为562.3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5.60万股调整为449.9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40万股调整为112.475万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2.57元/股调整为16.035元/股。

  (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

  注: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月度平均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7)。

  (三)2021年6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

  (四)2021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年6月25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六)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除“一、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简述(六)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中所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12月27日

  (二)授予数量:112.475万股

  (三)授予人数:104人

  (四)授予价格:16.03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12.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035元/股,则2022年-2024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7日,并同意按照16.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2.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以2021年12月27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按照16.0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2.47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但仍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盛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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