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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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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副总经理梁炜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9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梁炜,男,1966年8月出生,现任东方能源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梁炜内幕交易“东方能源”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梁炜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炜任东方能源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梁炜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东方能源相关领导在同一栋楼办公,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东方能源相关人员在同一楼层办公。梁炜于2019年3月22日(东方能源停牌前一交易日)使用他人账户买入“东方能源”53,700股,获利77,610.98元。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梁炜违法所得77,610.98元,并处以232,832.94元的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3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修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了《2021-058-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为便于投资者准确了解相关信息,对部分表格格式进行了调整,现重新披露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8名董事中李固旺先生、韩志伟先生、高长革先生属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上述3名董事回避后,公司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了该项议案。

  该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2022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1.电力业务2022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2. 金融业务2022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1.电力业务

  单位:万元

  ■

  注1:实际发生金额为初步统计数据,未经审计。

  2.金融业务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31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

  注册资本:3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电投集团总资产13,944.25亿元,净资产3,634.20亿元,营业收入1,564.28亿元,净利润112.68亿元。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国家电投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成员单位与公司的控股股东相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3、经查,上述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1座

  成立日期:1999年9月2日

  注册资本:750,000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0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81.89亿元,净资产144.8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18亿元,净利润8.5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同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3、经查,上述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办公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

  成立日期:2012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89,596.87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595404644T

  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投资、开发、经营及管理;电力、热力工程建设的监理及招投标代理;电站、热力设备的销售;粉煤灰等电厂固体废弃物利用的技术开发;对煤化工、路港、海水淡化及物流服务的投资及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95亿元,净资产3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6.33亿元,净利润-3.1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同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查,上述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办公场所: 石家庄裕华区槐中路289-1号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216294072

  主要股东: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矿产品、自动化办公用品及耗材、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有机肥、化肥、机电产品、保温材料、水处理剂、一般劳保用品的销售,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运代理服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54亿元,净资产0.1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08亿元,净利润0.0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同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3、经查,上述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1层东厅

  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3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560369957H

  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1月30日,总资产40.65亿元,净资产40.6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3.18亿元,净利润10.4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同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国家电投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3、经查,上述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电力业务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采购燃料:参照当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根据煤种情况,由双方协商定价。

  (2)采购热力:以石家庄市物价局文件为指导,经双方协商后按照43元/吉焦(含税)为基础并根据市场价格浮动结算。

  (3)总包配送采购发电设备及相关原材料:参照行业内部同类设备、原材料价格经招标后确定。

  (4)受托管理及租赁费:公司受托管理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托管协议每年收取100万元。租赁费等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5)接受关联方各类劳务服务: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工程劳务服务、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按照行业内部同类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融业务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相关公司及简称如下:

  ■

  2.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采购及销售:主要是先融风管开展基差贸易、期现结合业务,向关联方采购煤炭、铝产品、硅锰合金产品等,向其他关联方销售煤炭、铝产品等。

  (2)接受劳务:主要是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信息化服务等。

  (3)受托管理:受关联方委托管理其本部及下属企业。

  (4)关联租赁业务:主要是因日常经营及办公需要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楼、车位、设备等。

  (5)关联资金拆借及保理:主要是通过向关联方借款、开展保理等融入资金。

  (6)关联保险及产权业务:主要是向关联方提供保险咨询、顾问咨询、资产管理服务等收取的咨询费和管理报酬。

  (7)关联金融产品服务:主要是受关联方委托提供信托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管理报酬。

  (8)关联存款:关联存款主要是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3.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采用成本价或协议价。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2022年度公司经营需要,预计有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经营活动的进程,与相应关联人及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从关联方购买煤炭、光伏发电设备及相关原材料等,是发挥集团采购的成本优势,平抑其他供应商相关原材料价格,降低公司工程造价和采购成本控制经营成本,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

  2.受托管理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是为解决公司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

  3.承建关联方工程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业务;接受关联方各类劳务服务主要是相关各服务提供方作为专业化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其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管理。

  4.从关联方购买煤炭、铝、硅锰合金以及向关联方销售煤炭、铝产品,是金融板块先融风管按照经营范围开展基差贸易和期限结合业务,属于正常的经营管理。

  5.受托管理国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是为发挥资本控股金融业务管理优势,对关联方及其所属的租赁、保理、供应链金融等金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6.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助于各单位业务开展,并能带来较好收益。同时,关联交易行为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原则,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交易不足以形成上市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2022 年,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预计2022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

  1、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相关交易事项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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