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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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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鲁06执259号之三、( 2021 )鲁06执29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基本情况

  1、( 2021 )鲁06执25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住所地: 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松岚苑西二环路商业楼16号116铺。

  负责人:王传吉,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南山路幸福里花园2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经理。

  被执行人:王珍海,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号。

  被执行人:范崇玲,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号。

  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

  法定代表人:范玉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 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渭东村。

  法定代表人:丁学友,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王珍海、范崇玲、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 (2019)鲁06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15350101040018881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37050166688100000290-1 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37001666881050149857-1 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241603071361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14630154500000045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1606021419200098249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 2021 )鲁06执29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住所地: 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松岚苑西二环路商业楼16号116铺。

  负责人:王传吉,行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王屋水库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松,经理。

  被执行人:王珍海,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号。

  被执行人:范崇玲,女,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号。

  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

  法定代表人:范玉芬,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渭东村。

  法定代表人:丁学友,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王珍海、范崇玲、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9)鲁0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15350101040018881账户的存 款5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37050166688100000290-1 账户的存款500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37001666881050149857-1 账户的存款500万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241603071361账户的存款500万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14630154500000045账户的存款500万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1606021419200098249账户的存款500万元。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284085.5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0.41%。

  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

  1、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查封(扣押)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2019 鲁 06 执保 243、245 号)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19-071号公告)

  ■

  2、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1)鲁06执259号之一、(2021)鲁06执292号之二】,裁定解除对上述编号1、2、3不动产的查封:1、位于东莱北环城路,龙房权证龙口字第3632号证(黄城公产)项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288平方米、864平发米、1080平方米、1645平方米、2976平方米的房产;2、位于东莱北环城路,201004495号证项下建筑面积6242.11平方米的房产;3、位于城关北环城路,龙国用(2010)第0389号证项下面积19531平方米的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65号公告)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1、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原控股股东以物抵债解决违规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23号公告和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编号为 2021-032 号公告。截至2021年4月23日,公司违规担保已经解决。

  2、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经公司自查,本次公司账户被冻结,原因主要系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之间的违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2978号和(2020)鲁民终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049号公告)。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金3000万元,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部分数额不明确情况下,即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公司价值近1.7亿元资产,在超标查封的同时又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部分数额不明确情况下,即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该执行行为违反执行顺位原则且无法律依据。

  2、生效判决确定公司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为本金1.5亿元的20%,原则上公司实际清偿责任不超过3000万元,现法院已查封公司不动产价值近1.7亿元,且在超标的查封的同时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行为有损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采取审批监督、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告知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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