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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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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143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57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对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等。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并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143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新材”)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580%;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限相关事宜。有关情况如下: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或“《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此,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董事会后至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0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以7.00元/股的价格向公司143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授予的1,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2月21日。

  5、2021年12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0万股。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上市,截至2021年12月20日,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自2021年12月21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4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以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70万股,占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80%。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14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14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满足其他可解除限售条件,可以按照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当期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3名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相应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14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143名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第三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伟星新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5、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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