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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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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1-071号
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11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11月11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川投转债”)将于2021年1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川投转债

  3、债券代码:110061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4,000,000,000元

  6、发行数量:40,000,000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9、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登记日:每年的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1月15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15日至2025年11月10日止。

  12、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92元/股,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4日转股价格为9.58元/股,自2021年7月15日起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20元/股。

  13、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A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0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11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11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川投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付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付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服务,后续兑付、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赵留军、李洋阳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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