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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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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1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提议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 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于 2020年12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各位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 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1年7月9日,公司董事长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三、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迟至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四、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法协助执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公司迟至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五、2021年5月1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就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海清、刘宜云返还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世龙实业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 )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 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刘宜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章慧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曾道龙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章慧琳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刘宜云对上述第一、 第三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曾道龙对上述第二、 第四、第五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第12 号)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 22号)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及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供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6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再次更正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00274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8月28日披露了《2021年世龙实业(00274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本次股东大会因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公司通知,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

  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董事会根据法院通知要求将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股票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并对投票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对有关信息再次更正如下:

  更正内容一

  特别提示

  更正前:

  1、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议案一、二;

  更正后: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增加了第5条:

  5、本次股东大会因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通知送达公司,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股票数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更正内容二

  二、会议出席情况

  更正前:

  1、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6人,代表公司股份77,071,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1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9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36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43人,代表公司股份37,465,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1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24%。

  更正后:

  1、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5人,代表公司股份61,771,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8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36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42人,代表公司股份22,165,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24%。

  更正内容三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更正前: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84%;反对42,020,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7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54%;反对41,991,8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17%;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25,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79%;反对35,0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90%;反对14,6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19,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05%;反对35,0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52%;反对14,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06,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38%;反对35,0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540%;反对14,6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更正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7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90%;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17%;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51%;反对35,0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90%;反对14,6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59%;反对35,0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52%;反对14,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未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50%;反对35,0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540%;反对14,6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除上述更正外,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将同时披露《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公告编号:2021-087)。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87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议案一、二,否决了议案三、四、五;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因公司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关于刘宜云、张海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正处于诉讼审理阶段,根据2020年11月2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3176号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申请人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及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2021年1月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上述两公司公章的文件”。电化高科、世龙实业通过网络进行股东大会投票的行为,与使用公章投票的效果一致,属于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次行为违反了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电化高科、大龙实业诉讼争议票数108,515,000票均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5、本次股东大会因乐平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被告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民事裁定书,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通知送达公司,明确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龙强投资诉讼争议票15,299,900票不列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票数。

  受疫情影响,为响应乐平市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本次股东大会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因本次股东大会到场的股东等相关人员数量较多,公司根据人员情况临时调整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室,由原会议通知中“公司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调整为“公司科创大楼二楼会议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道龙先生。

  6、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85人,代表公司股份61,771,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8人,剔除已进行网络投票的36人,实际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为42人,代表公司股份22,165,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公司股份39,60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24%。

  2、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6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64,683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0%。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28%;反对26,720,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7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90%;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17%;反对26,691,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1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51%;反对35,0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2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990%;反对14,6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59%;反对35,0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719,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852%;反对14,6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未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50%;反对35,06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未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6,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540%;反对14,6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黄波律师和周萌律师审核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的表决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乐平法院作出的《通知书》,又进一步明确“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

  综上,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昌佑代表龙强投资于2021年8月25日在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的15,299,900股表决票属于无效表决,不应计入投票总数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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