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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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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透明化标准化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潘登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潘登

  

  碳达峰、碳中和是一个有序推进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对企业碳排放等环境信息的清晰洞察基础之上。只有拥有透明化、标准化的环境信息来源,才能对不同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等因素进行横向对比。在这一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碳排放等涉及环境的信息披露纳入ESG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大类别,有效地促进了政策监管并带动ESG领域金融投资。我国需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透明化、标准化,使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序、有力地落到实处。

  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化度量规则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已经历约18年发展,但当前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根据中国责任投资论坛(China SIF)机构商道融绿发布的《A股上市公司ESG评级分析报告(2020)》,2020年沪深300企业中,有95.0%的企业披露了环境管理目标,91.3%的企业披露了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政策,但只有55.0%的企业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40.7%的企业披露了能源消耗量和节能量。虽然绝大部分企业披露了环境信息,但以环境管理目标、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政策等较难度量的指标为主,而温室气体排放、能耗等重要指标的披露则明显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环境信息披露在落地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强制披露清单,环境管理目标较笼统,同时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

  ESG框架下的环境信息披露如果缺乏标准化的度量规则,将会导致三个问题:第一,信息透明度降低,不同主体之间难以横向比较,进而难以度量各类碳中和调控政策的落地情况。

  第二,不利于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主题性投资,市场机制难以对碳排放等领域优质合规企业起到识别和促进作用。根据全球可持续金融协会(GSIA)的调查,2020年全球纳入ESG评价的资产总量约4万亿美元,并将继续高速增长。ESG投资选择在环保等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不仅能给投资人带来超额收益,而且能倒逼企业改善其环境影响。

  第三,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参与国际碳中和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目前国内环境方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落地过程中尚缺乏度量标准,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

  借鉴国际经验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环境信息披露放在ESG信息披露的大框架下讨论,有以下可借鉴之处。

  第一,借鉴环境信息披露“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的披露原则。当前ESG框架下的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强制披露和“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其中“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指的是法律规定了需要强制披露的具体类别和规则,若某一公司不披露该项则必须对原因进行解释。实施强制披露的主要有美国、英国、欧盟等地区;实施“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的主要有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区。大部分国家的信息披露要求都是渐进式发展。以披露主体为例,早期,英国仅要求有条件企业进行披露,欧盟仅要求大型企业进行披露,在推进的过程中逐步覆盖所有上市公司。中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借鉴这一原则在制度吸纳上更为通畅。同时,内地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完善期,这一原则能够在强制性和灵活性中保持一定平衡。

  第二,在环境信息的各具体类别中分层次推进披露制度的实施。环境信息包括许多类别,如温室气体排放、危险废弃物排放等,每个类别下又可以分为多个披露层次。以港交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规则为例,其分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公司之外强关联的温室气体排放。港交所仅对上市公司的直接、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披露进行要求,而不强制披露强关联温室气体排放。内地在披露清单执行层面,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经验,按照披露成本等要素对环境信息的各具体类别进行分层,制定不同披露规则,同时可以要求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先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

  第三,根据不同公司的能耗及污染等级,分步推进环境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参照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其次是参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处于重污染行业中的企业,此外是参照碳排放交易试点中纳入高能耗行业的企业,最后是其他行业中的普通企业。在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对于披露紧迫性较低且披露成本较高的类别,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先要求大型企业披露,而后推广。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可以考虑按照从重点排污单位、到重污染行业、再到高能耗行业、最后到普通行业的顺序逐步落实披露要求。

  第四,加强“漂绿”企业识别,防止部分企业带着环保企业的“帽子”进行高污染高能耗生产。当前我国的行业划分是依据各企业的主营业务而定,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企业主营业务并非高污染高能耗,但其存在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这一现象在专用、通用设备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中时有发生。在制度架构上,我国可以借鉴欧洲经验,由投资这类企业的金融机构披露“漂绿”企业情况。由于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详细尽调,额外披露成本较低,同时也不会增加普通企业的信息披露负担。

  碳达峰、碳中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环境信息披露起到度量标尺的重要作用。环境信息是ESG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一项,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透明化、标准化,有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目标有序、有力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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