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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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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1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54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4,21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13.8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00.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604467087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19年8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130.58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78,713.43万元(含现金管理专户金额、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49)。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智慧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全部资金,变更用于“营销升级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拟变更资金转入新项目实施主体广州禾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禾美”)拟新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同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鉴于以上,为落实新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禾美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以上金额尚不包括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智慧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以理财产品、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9,000万元及相关收益,待后续理财产品到期、转让或提前支取后将及时将资金全额及相关收益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管理。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广州禾美(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营销升级及运营总部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智慧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以理财产品、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9,000万元。甲方一承诺上述理财产品到期、转让或提前支取后及时将资金全额及相关收益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理财产品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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