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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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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1-090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及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及违约金4,157.88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相关事项已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光雄先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公司”)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次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股份转让给陈光雄先生;第一次股权转让,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20%股权转让给陈光雄先生,陈光雄先生总计应向公司支付12,000万元对价;第二次股权转让,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30.01%股权转让给陈光雄先生,陈光雄先生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总计18,006万元对价。《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闽0582民初890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

  后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与陈光雄先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杰之行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达成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陈光雄先生分三期向公司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应在收到第二次股权转让的第一期转让款和民事调解书中全部债权后,配合陈光雄先生、杰之行公司将公司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30.01%股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补充协议》签订后,陈光雄先生未能按时支付截止2020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股权转让项下的全部已到期转让款。

  就前述公司与陈光雄先生关于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纠纷,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5民初1912号】,泉州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

  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被告:陈光雄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曜路一号

  1、 陈光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006万元,以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陈光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4日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157.886万元;

  3、在陈光雄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后的三十日内,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协助陈光雄办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30.01%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4、驳回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3,532.1元,由陈光雄负担。

  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8)、《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4)。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2021)闽民终10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通知书》,上诉人陈光雄先生与被上诉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经审查,福建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相关事项已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与律师团队积极准备应诉事项,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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