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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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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57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6号】,根据要求,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8月10日与8月11日,你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与《关于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16年期间向崔炜借款2.2亿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尚有借款本金14,000万元,应付利息及违约金14,518万元,合计28,518万元。针对以上借款事项,2021年8月6日,经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确认尚需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15,000万元,公司与法院确认的还款方案计划为:2021年度偿还借款1800万元;2022年度偿还借款4500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8700万元,前期计提的利息及违约金将按照偿还借款的具体金额逐步冲回,增加当期利润。

  《公告》显示2020年5月13日崔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11月17日,法院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继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6日,法院再次驳回崔炜的起诉。根据谈话笔录,你公司2021年1月份即向法院申请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崔炜借款。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自崔炜借款发生以来,你公司历年有关上述借款的会计处理,包括利息与违约金的计提情况等。

  回复:

  我公司有关崔炜借款的会计处理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公司2016年5月11日和5月23日与崔炜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12%,违约金30%。

  公司2018年和2019年依据协议12%计提利息,按照法释12%计提违约金,2020年依据协议12%计提利息,按照5.4%计提违约金,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提,违约金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法释〔2015〕18号,以12%(24%-12%)补提违约金,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按照法释〔2020〕6号,以5.4%(4.35%*4-12%)计提违约金。4.35%为2016年《借款协议》签订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与崔炜签署的借款协议,民事裁定书、查阅了法释相关解释,重新计算了利息及违约金、复核了会计处理。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上述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请结合你公司与法院沟通分期付款过程及法院历次驳回崔炜起诉情况,说明:

  (一)法院历次驳回崔炜起诉情况:

  因借款纠纷,崔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20,000,000 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以 200,000,000 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为年化12%,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7,139,393.94 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9日,暂计人民币68,666,666.67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为年化12%,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713,939.39 元以及自2017 年7月15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9日,暂计人民币 6,866,666.67 元)。

  2020年11月底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崔炜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 民初 116 号之一】,因崔炜出借款项涉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崔炜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无权对该款项提出主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 22号】,因崔炜出借款项应由刑事诉讼处理,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法院沟通分期付款过程:

  法院驳回崔炜上诉后,崔炜案继续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委托律师陆续与上海市徐汇区人员法院执行法官、经办警官沟通联系,表达了希望以分期还款方式或以房抵债予以解决的方案思路,未获同意;2021年3月及4月期间,公司委托律师陆续向法院经办人员提出本金分期付款、申请减免部分利息、以物抵债的解决方案,均未获同意;后公司委托律师继续配合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7月底,公司委托的律师再次向法院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阐明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并再次提出本金分期还款及承担部分利息的解决方案,同时表示会积极配合还款;公司委托的律师经与法院几次沟通协商,最终于2021年8月6日下午与法院确定了分期还款方案并告知公司。

  1.你公司确认可以豁免偿还违约金与部分利息的时点;

  回复:

  根据2021年8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笔录确定的还款计划方案,前期计提的部分利息及违约金将按照偿还借款的具体金额逐步冲回,增加当期利润。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目前未接受委托审计中润资源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对问题2第(1)发表意见。

  2.法院驳回崔炜起诉请求是否构成2020年度报告期后事项,请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回复:

  2020年5月13日,因借贷纠纷,崔炜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崔炜的起诉。崔炜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因崔炜出借款项应由刑事诉讼处理,崔炜无权利主张债权,但因法院具有追索权,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在2020年底尚未收到法院终审裁定且法院具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借款协议》及法释〔2020〕6号计提了利息和违约金。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2020年12月31日掌握的信息无差异,法院驳回崔炜起诉请求属于2020年度报告期后非调整事项。公司已在2020年度报告“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八、诉讼事项”中进行了适当的披露。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与崔炜签署的借款协议,民事裁定书。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将2021年2月26日法院驳回崔炜起诉请求的事项识别为2020年度报告期后非调整事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进行了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利息与违约金的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准确;

  回复: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利息与违约金的会计处理真实准确,依据如上述法释〔2015〕18号和〔2020〕6号。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并查阅了公司与崔炜签署的借款协议,民事裁定书、查阅了法释相关解释,重新计算了利息及违约金、复核了会计处理。

  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上述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错报;我们目前未接受委托审计中润资源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对2021年半年报相关数据发表意见。

  4.说明违约金及利息逐年冲回后,对当期净利润的具体影响;

  回复:

  当期冲回利息、违约金后对利润的影响金额=当期还款本金÷14,000 万元×13,518 万元。按照合同还款后,对当期净利润影响数分别是:

  2021年偿还本金1,800万元,增加当期利润=1,800÷14,000×13,518=1,738.03万元;

  2022年偿还本金4,500万元,增加当期利润=4,500÷14,000×13,518=4,345.07万元;

  2023年偿还本金7,700万元,增加当期利润=7,700÷14,000×13,518=7,434.90万元。对当期利润影响的实际金额将以实际还款情况及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目前未接受委托审计中润资源2021年度财务报表,无法对问题2第(4)发表意见。

  5.是否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如需)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20年6月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年11月及2021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文件,公司均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8月6日下午,公司、委托律师与法院确认了分期还款方案,该次确认还款方案为崔炜借款事项的后续进展事宜,无需履行审议程序;2021年8月1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以上临时信息披露事宜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2020 年12 月02 日、2021 年3 月4 日、2021年8月10日及2021年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关于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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