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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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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1年9月16日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截至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197,891,56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9,367,470.10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62.16%。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9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55万股。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7,891,567股增加至198,667,067股。

  由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确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5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59,600,120.10元。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8,667,0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600,120.1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信东先生、王丹女士、喻信辉先生、喻慧玲女士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若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2-3308115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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