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1-086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主持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合议庭”)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至2021年10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2号法庭。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3人,代表股份186,326,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7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853,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73,473,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47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87,880,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5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407,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73,473,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47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
(4)桂林市检察院代表、桂林市金融办代表列席会议。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6)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46,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294%,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6,2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00,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36%;反对6,2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通知,指派范青、冒宇律师出席见证公司预重整案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同意后召开。管理人于2021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3),对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下午2:30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2号法庭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会议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管理人关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出资人。上述本公司全体出资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也可通过他人投票的方式,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出资人及出资人的委托代理人;
2、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3、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桂林市检察院代表、桂林市金融办代表;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112,853,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717%。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189人,代表股份73,473,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4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议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出资人及出资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会议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1.0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46,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294%;反对6,2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00,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36%;反对6,2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出资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见证。
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冒月建
见证律师:范青
见证律师:冒宇
见证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