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8,27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8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5,27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000,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461,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4%。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000,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6%。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7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6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7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6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 范玥宸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