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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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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1-05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9月1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证载面积18,260.40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2024年5月30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2018年5月1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年5月16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年6月27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年11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3197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4259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22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3685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三七一公司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因其没有补足银行履约保证金而判决解除合同是错误的。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二》,双方对保函问题又重新作了约定,商场开业测试收银系统后,如不存在占用或转移营业款的问题,则保函额度不增加,即在商场开业测试收银系统前,不需要再开第二期、第三期保函。二、涉案合同不能解除。(1)认为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一直坚守合同,是守约方,公司是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2)认为不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其造成近二个亿的经济损失,而继续履行将有利于实现房屋价值,亦保护其投资目的和挽回损失;(3)认为扩建部分实施、费用由其承担是作为在租赁期限内无偿使用扩建房屋的对价,付出对价却丧失了合同期满前增建部分无偿使用的权利,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一三七一公司上诉申请,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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