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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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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9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川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上诉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上诉人徐征因与被上诉人恒康医疗、原审第三人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等 13 家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号),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四川省高院《民事判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2、徐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京福华越、恒康医疗支付现金补偿款28,703,059.61元、28,731.8元;

  3、驳回京福华越、恒康医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97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974.3元,由京福华越、恒康医疗负担250,987.15元,徐征负担250,987.15元。鉴定费(含差旅费)377,442.64元,由京福华越、恒康医疗负担188,721.32元,徐征负担188,721.32元。

  京福华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546.75元,由京福华越负担;徐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58.96元,由徐征负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数据以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院(2021)川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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