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1-033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新增购买理财金额27,251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南京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兴业银行“金雪球-优悦”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3M);渤海银行法人结构性存款;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单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光大银行阳光金季添利2号;光大信托盛元活期宝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光大信托光信·光禄·兴辰季季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建设银行“乾元-惠众”(日申季赎)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有封闭期的理财产品中最短期限为35天,最长期限为180天;部分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
●履行的审议程序: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的收益,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2、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
3、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新增购买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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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逆回购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资管等)销售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期限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购买理财产品时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并对委托理财事项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执行程序,包括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投资类型、流动性等进行审慎评估,对理财事项实施分类、分级审批程序,从决策层面到执行层面对委托理财实施谨慎的风险管控。同时,在委托理财开展过程中,与相关合作方紧密沟通,及时掌握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多途径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相关决策和操作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理财的审批流程及管理规定,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1、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
(1)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6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5日
(3)理财本金:800万元
(4)收益率:3.75%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2)产品名称:南京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
(1)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7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12日
(3)理财本金:2,000万元
(4)收益率:3.6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3)产品名称:兴业银行“金雪球-优悦”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3M)
(1)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8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8日
(3)理财本金:605万元
(4)收益率:3.5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4)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
(1)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20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0月19日
(3)理财本金:900万元
(4)收益率:3.8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5)产品名称:渤海银行法人结构性存款
(1)产品起息日:2021年7月23日
(2)产品到期日:2022年1月19日
(3)理财本金:1,800万元
(4)收益率:4.02%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6)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单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
(1)产品起息日:2021年8月10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9月14日
(3)理财本金:7,000万元
(4)收益率:3.7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7)产品名称:光大银行阳光金季添利2号
(1)产品起息日:2021年8月20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1月20日
(3)理财本金:746万元
(4)收益率:净值型产品,无固定收益率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8)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
(1)产品起息日:2021年8月31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1月30日
(3)理财本金:2,400万元
(4)收益率:3.75%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产品名称: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
(1)产品起息日:2021年9月8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8日
(3)理财本金:5,000万元
(4)收益率:3.75%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0)产品名称:光大信托盛元活期宝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产品起息日:2021年9月8日
(2)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持有7个交易日后,可在任意交易日赎回。
(3)理财本金:3,000万元
(4)收益率:4.0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产品名称:光大信托光信·光禄·兴辰季季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产品起息日:2021年9月8日
(2)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8日
(3)理财本金:2,000万元
(4)收益率:4.8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2)产品名称:建设银行“乾元-惠众”(日申季赎)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1)产品起息日:2021年8月9日
(2)产品到期日:该产品无固定期限,可在任意赎回开放期赎回
(3)理财本金:1,000万元
(4)收益率:3.70%
(5)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2、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3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合约,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公募基金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南京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为欧元兑美元即期汇率。
3)兴业银行“金雪球-优悦”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3M)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次级债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上述资产的收/受益权等,优先股,证券投资结构化优先级,上市公司股票收(受)益权,量化对冲及优先级,以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及其组合。
4)渤海银行法人结构性存款投资于现金、存款、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基金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结构化证券投资计划优先级份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ETF、可分离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定向增发和其他权益类资产;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
5)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单月持有期自动续期(对公)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合约,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公募基金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6)光大银行阳光金季添利2号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衍生品类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品种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金融衍生品。
7)光大信托盛元活期宝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同业存单、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等标准化资产。
8)光大信托光信·光禄·兴辰季季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含二级资本债、资本补充债、混合资本债等)、永续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项目收益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型基金、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托业保障基金、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产品。
9)建设银行“乾元-惠众”(日申季赎)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中,民生银行(600016)、南京银行(601009)、兴业银行(601166)、渤海银行(09668)、光大银行(601818)、建设银行(601939)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和财务指标按要求披露于相应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2、光大信托的基本情况
1)受托方名称: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冯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84.18亿元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本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开办特定目的信托业务(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甘肃银保监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2)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单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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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受托方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均来自工商信息及上述受托方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3、本次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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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48,098.26万元,流动负债金额8,275.74万元,且公司无企业债券及长期借款。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及持有理财余额合计为13.06亿元,预计2021年公司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13亿元,两者的比例为100.46%,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在确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委托理财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类,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收到的理财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科目。
五、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国债逆回购以及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因素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审议了该议案,并就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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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1-035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98,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1年9月7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416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2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纠纷,向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有明、王迈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10,098,000元补偿款及相关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用等,并已于2020年3月被贸仲委受理(详见公司临2020-013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1年9月7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416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如下:
(下述“申请人”均指上海观臻合伙企业,“被申请人”均指张有明和王迈)
1、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10,098,000元;
2、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636,035.67元,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人民币10,09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直至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为止的利息;
3、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29,69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为此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9,694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于2016年度及2017年度对前述投资协议纠纷涉及的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仲裁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裁决的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如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1-034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高科教育、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为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将承担本次仲裁案件的部分仲裁费用34,022.4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当期利润,除此之外,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1年9月7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高科教育”)及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416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DS20192355号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等文件,贸仲委已受理张有明、王迈、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武岳峰”)就与公司及高科教育、上海观臻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包括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等(详见公司临2020-004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21年9月7日,公司、高科教育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416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即张有明、王迈和武岳峰的各项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为113,408元,由申请人即张有明、王迈和武岳峰承担70%,即人民币79,385.60元;由第二被申请人高科教育承担30%,即人民币34,022.40元。该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因此,第二被申请人高科教育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022.4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前述案件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科教育将承担本次仲裁案件的部分仲裁费用34,022.40元,将相应减少公司当期利润34,022.40元,除此之外,本次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若案件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