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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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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5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郭育沛及其代理律师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皖0191民初2033号)及《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0191民初203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1年4月30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1年6月4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6月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

  2021年8月16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初2066号),获悉郭育沛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按郭育沛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育沛

  被告一: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买入被告二股份5%以上股份的行为因违法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在买入被告二超过5%以上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依法禁止被告一对其违法买入超过5%以上的股份行使表决;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诉讼事由

  2020年3月9日,西藏景源累计买入皖通科技股份20,603,624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5%。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西藏景源累计买入皖通科技股份20,603,700股,共计持有皖通科技股份41,207,324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10%。

  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西藏景源累计买入皖通科技股份20,603,610股,共计持有皖通科技股份61,810,934股,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原告了解到,西藏景源买入皖通科技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有皖通科技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时,均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其违规买入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规买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撤诉裁定情况

  原告郭育沛与被告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育沛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育沛撤回起诉处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初2066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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