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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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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8,773,13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99号),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3,000,000股,并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的《宏柏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新余市宝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宝隆”)、衢州市华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正投资”)、乐平市和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和光”)、景德镇涌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涌泉投资”)、新余市锦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锦宏”)、周怀国,6名股东持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8,773,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3%,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将于2021年8月1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332,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4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涉及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者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新余宝隆、华正投资、乐平和光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公司股东涌泉投资、新余锦宏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

  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4、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公司股东周怀国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5、(1)本人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宏柏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宏柏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3、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宏柏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事项。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8,773,13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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