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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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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5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5),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对外经贸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融通公司”)分别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随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公司”)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上述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亿阳集团向原告管理的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赔付债券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请求判令中山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对亿阳集团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初416、468号),裁定对外经贸公司案、深圳融通公司案并入中信信托公司案。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初480号),裁定亿阳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中信信托公司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处理。

  近日,中山证券分别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2、381、380号),哈尔滨中院认为对外经贸公司、深圳融通公司、中信信托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哈尔滨中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判决结果

  (一)对外经贸公司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2号),哈尔滨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对外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9,205.63元,由对外经贸公司负担。

  (二)深圳融通公司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1号),哈尔滨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融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3,745.76元,由深圳融通公司负担。

  (三)中信信托公司案

  中山证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0号),哈尔滨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信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482.37元,由中信信托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生效后,不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2号)

  2.《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1号)

  3.《民事判决书》(〔2021〕黑01民初380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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