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公司纵横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7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10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3号),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均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2年7月26日),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表决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