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当日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示期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时限达到10日。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21年7月2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