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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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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7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及前任董事长徐宏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主要内容

  经查,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18年7月30日,公司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2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年8月22日,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19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督促控股股东解除担保,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广西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号)主要内容

  经查,2018年7月30日,银河生物与贵阳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涉及2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年8月22日,该笔抵押担保完成登记手续。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依法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徐宏军作为银河生物时任董事长、总裁和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章第5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对于此次行政监管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督促控股股东解除违规担保,并按照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四、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

  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徐宏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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