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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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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6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综合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162,0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的股份为105,826,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24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的股份为121,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4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的公司的股份为105,7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00%。

  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12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的公司股份121,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74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82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98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82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98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82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98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见证律师姓名:于华明、徐敬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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