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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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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4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9%。

  2、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6月15日(周二)。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1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人,授予价格为5.92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

  6、2020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至100.94万股。

  7、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5月27日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50.4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8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由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调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以披露前一日股本结构为基础且仅考虑本次解锁情况):

  ■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鉴于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为100.94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2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监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集泰慧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雅蔓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截至2021年4月14日,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集泰慧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集泰慧鑫”)持有公司股份13,440,0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5,330,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周雅蔓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55,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8,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1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新余集泰慧鑫、周雅蔓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所持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新余集泰慧鑫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累计减持440,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周雅蔓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累计减持3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其减持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具体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备注:以上持股比例计算差异由四舍五入导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

  2、在减持股份期间,新余集泰慧鑫、周雅蔓女士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3、新余集泰慧鑫、周雅蔓女士减持的股份数量符合其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未违反其相关减持承诺。

  4、新余集泰慧鑫、周雅蔓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新余集泰慧鑫、周雅蔓出具的《关于减持所持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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