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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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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28             证券简称:多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转债代码:113604             转债简称:多伦转债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5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26,529,1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061,165.88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北京安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嘉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168888

  特此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3528        证券简称:多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转债代码:113604        转债简称:多伦转债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10.44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0.40元/股

  ●多伦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11日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发行了6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4,000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多伦转债,转债代码:113604)。“多伦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2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6年10月1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0.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1年5月25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多伦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本次因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 +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P=P0-D=10.44-0.04=10.40元/股,“多伦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44元/股调整为10.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1日(除息日)起生效。

  “多伦转债”自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1年6月11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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