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入股禁止期则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
在证监会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主要是为了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按照制度安排,复核一般是在审核基本结束以后启动,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李维友表示,该指引自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企业参照执行。指引发布前已离职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应按指引进行核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