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名,所代表股份714,113,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000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名,所代表股份6,645,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374%。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0,75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519,375,555股的47.437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鉴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鉴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63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2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1%。
2、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63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2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1%。
3、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63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2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1%。
4、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63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2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1%。
5、审议《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737,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49,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6%;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63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2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1%。
7、审议《2020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634,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6,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2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1%。
8、审议《关于2021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17,774,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9%;反对2,984,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6,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176%;反对2,984,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预计2021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509,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2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21,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6%;反对2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预计2021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20,326,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0%;反对4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8,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440%;反对4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049,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6%;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49,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6%;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华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人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安徽飞亚纺织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该等股东合计持有的712,687,762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黄剑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