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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6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13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166,33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30%。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166,33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30%。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9,73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1%。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9,73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1%。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3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贡亚敏、李梦帆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7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晓群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根据总经理郑杰先生的建议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陈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陈铮女士,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英国华威大学,计算机科学、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硕士。现任公司控股股东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捷荣集团”)董事,曾任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票代码:OCFT)产品总监,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规划管理负责人、综拓业务经理、运营经理、审计员。

  陈铮女士除为捷荣集团董事外,与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止目前,陈铮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任何股票。经查询,陈铮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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