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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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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32起,涉案金额合计9,607,024.79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18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32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3起一审已判决。

  本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3份《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5号、(2020)琼01民初466号、(2020)琼01民初467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5号)判决情况:

  “原告:李长山,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李长山造成的经济损失1304.61元;

  2、驳回原告李长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0元,由原告李长山负担349.22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6号)判决情况:

  “原告:黄海明,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黄海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792.16元;

  2、驳回原告黄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55元,由原告黄海明负担703.15元,被告新大洲负担1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7号)判决情况:

  “原告:冯济强,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冯济强造成的经济损失20448.95元;

  2、驳回原告冯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33元,由原告冯济强负担1064.93元,被告新大洲负担4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以上3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3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28,139.70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2020)琼01民初465号、(2020)琼01民初466号、(2020)琼01民初467号判决,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李长山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5号;黄海明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6号;冯济强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467号。

  2、本公司诉许树茂案件之《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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