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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3日 星期四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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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2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Wang Yingpu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共6人,代表股份207,725,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90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80,242,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044%。

  (2)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482,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5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182,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82,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1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苏付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708%;反对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和苏付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3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5月1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6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成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详情请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是对《依替巴肽注射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补充,除对上述条款涉及金额的补充调整之外。对公司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8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800万元将拥有与依替巴肽注射液(以下简称“转让产品”)有关的特定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在指定区域内的权利授予海南中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药业”、“乙方”)。详见2020年7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目前协议约定品种“依替巴肽注射液10ml:20mg”甲方已取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及注册批准文件。详见2021年4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依替巴肽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中和药业的产品权力转让款人民币982.8万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和药业签署《依替巴肽注射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中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等规定,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恪守。主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部分,按本补充协议执行,主协议中相关约定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关于依替巴肽注射液10ml:20mg 产品转让的补充约定:

  鉴于甲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及注册批准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双方一致同意:

  1、将主协议原约定依替巴肽注射液10ml:20mg 产品的转让价款调整为:含税总价由2400万元调整为2184万元,即减少金额为2400*3%*3=216(万元)。

  2、鉴于乙方已付第一批款480万,3.1.2b)乙方应支付第二批款项的金额为2184*45%-480=502.8 (万元)。

  3、甲方按5项下约定移交完毕全部文件资料后,乙方当天应支付3.1.2c)第三批款项,即调整后含税总价的45%。

  4、转让产品的药品上市持有人变更为乙方,且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调整后含税总价的10%。

  (二)关于依替巴肽注射液规格100ml:75mg产品转让的补充约定

  鉴于因最近CDE审评要求的不确定性,双方同意终止申报“依替巴肽注射液100ml:75mg”的相关合作。

  1、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双方不再执行主协议中所有关于依替巴肽注射液规格100ml:75mg的产品转让的条款。

  2、甲方拥有其开发的依替巴肽注射液规格100ml:75mg产品的所有权益,有权自己独立申报药品批文,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可以自行研发该品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三)其他

  1、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宜,仍按主协议约定执行。

  2、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是对《依替巴肽注射液产品权利转让协议》的补充,除对上述条款涉及金额的补充调整之外。对公司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主协议与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审批进度、不可抗力因素等都可能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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