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A座5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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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传明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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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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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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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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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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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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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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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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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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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 6、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冬梅、陶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
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李余杰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余杰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李余杰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生效。李余杰女士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余杰女士通过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14%的股份,李余杰女士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
李余杰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李余杰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同意聘任陈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附件:陈贺先生简历
陈贺,男,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9年至2010年任中山市紫丁香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务助理;2010年至2014年历任广州夏之洁科教用品有限公司财务助理、总账主管。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任北京旺达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15年9月至2020年7月历任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税务会计、财务部副经理,曾任职工监事。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任北京恒格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3月至今任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陈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