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4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基本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18年12月12日

  3、上市日:2019年2月1日

  4、授予价格:4.52元/股

  5、授予完成数量:11,477,900股

  6、授予完成人数:142人

  7、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傅冠强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自2018年11月24日起通过内部张榜公示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5日(共计12日),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12月12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52元/股,授予数量为12,000,000股(除权前),授予人数为152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2名调整至142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000,000股调整为11,477,90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4.78%。2019年2月1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

  7、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张家强等6名激励对象离职且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并且李辉等3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标准,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33,138股。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6人,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0,944,762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275,142股。

  8、2020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张家强等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并且李辉等3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33,138股。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6人,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0,944,762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275,142股。

  9、2020年7月16日,公司完成前述李辉等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0、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2,36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0人,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337,260股。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2月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2,36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30人,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337,260股。

  12、2021年4月13日,公司完成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3、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3,144,540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中介机构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相应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

  《激励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如下:

  (一)限售期

  ■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为2021年2月1日。公司申请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5月10日起上市流通,符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

  (二)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情形,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调整情况

  第一个解锁期内,由于6名激励对象离职且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142人调整为136人;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43,370股调整为3,27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251,477,900股的1.30%。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调整情况

  第二个解锁期内,由于6人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130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76,900调整为3,144,540股,占公司总股本250,612,402股的1.25%。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44,540股,占公司总股本250,612,402股的1.2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30名;

  4、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需遵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该项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6、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