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影城5楼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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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文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黎云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金枫酒业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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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金枫酒业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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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金枫酒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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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239,663.1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007,868.39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41,937,500.51元。
公司2020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69,004,95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70,148.50元(含税)。公司2020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即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63.98%。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4、议案名称:《金枫酒业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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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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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20年度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对2021年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生产经营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预计总额为2.446亿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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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据此,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参与对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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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决定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业务,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而确定。上述授信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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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00年起连续为公司服务了20年,在提供会计报表审计、企业内控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服务时,始终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据此,公司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预计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为145.4万元(含税),与上年度持平。(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8、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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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市监法规〔2020〕80号)。根据上述通知精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审批改为备案。相关食品经营者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只需取得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响应上述要求,规范相应证照,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如下:
原经营范围:食品流通,酒,仓储货运,租赁(房屋、场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调整后的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仓储货运,租赁(房屋、场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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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经营范围的调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具体事宜,同时根据试点要求,公司将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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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八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三、五、七、八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3、本次大会议案五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雷丹丹、徐雪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股东大会(2020年年会)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五次股东大会(2020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