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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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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030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 公司负责人张佑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冏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史本良先生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1: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股东共772,123户。其中,A股股东771,959户,H股登记股东164户。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3: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8,000,000股H股,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27,695,746股,占比16.46%。

  注4:截至2021年3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除直接持有公司544,514,633股A股外,作为港股通非登记股东间接持有公司106,494,000股H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1,008,633股,占比5.04%。

  注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股票为沪股通的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

  注6: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7: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 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债务融资

  截至报告披露日,2021年内公司发行四期公司债券、一期次级债券和四期欧洲商业票据,其中:

  2021年1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分为三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发行期限370天,发行规模人民币22亿元,票面利率2.90%;品种二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46亿元,票面利率3.56%;品种三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32亿元,票面利率4.10%。已于2021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2021年2月25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票面利率3.60%;品种二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4.10%。已于2021年3月5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3月17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票面利率4.10%。已于2021年3月24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4月9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发行期限10年,发行规模人民币14亿元,票面利率4.04%。已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2月4日,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次级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发行期限3年,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3.97%;品种二未发行。已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

  2021年1月12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一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364天,发行规模5,000万美元,实际利率0.95%,已于2021年1月1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2021年1月26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二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182天,发行规模1亿美元,实际利率0.7%,已于2021年2月01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三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181天,发行规模9,950万美元,实际利率0.65%,已于2021年2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21年3月4日,公司发行2021年第四期欧洲商业票据,发行期限267天,发行规模3,000万美元,实际利率0.74%,已于2021年3月8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上述各期境内债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4月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3.2.2 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本公司

  报告期内,本公司完成3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拥有32家分公司、202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山东)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

  报告期内,中信期货完成1家分公司同城迁址。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期货拥有44家分公司、4家期货营业部。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华南撤销1家证券营业部,完成2家分支机构同城迁址。

  营业部撤销情况如下:

  ■

  分支机构迁址情况如下:

  ■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华南拥有2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国际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国际拥有4家分行。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

  报告期内,金通证券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报告期末,金通证券拥有2家证券营业部。

  3.2.3 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本集团不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与丁晟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丁晟与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交申请材料,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5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6月2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18年8月22日,丁晟就本案向北仲委提出反请求,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损失人民币2,010万元,北仲委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本案。2018年12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1月14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公司关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司法费用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丁晟的反请求,公司胜诉。2019年3月13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19日,本案指定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执行过程中,丁晟与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至2021年1月,丁晟履行完毕全部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案件结案。

  公司与刚泰集团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纠纷仲裁案

  因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股票收益互换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刚泰集团支付交易结算款项人民币14,624,409.12元、违约金人民币133,161.06元及相关费用,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10月24日贸仲委受理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仲裁庭送达的《裁决书》,公司胜诉。2019年5月29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5日,本案执行工作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已在执行程序中(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泰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已依法申报债权。

  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峰集团”)债券交易违约,公司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上海云峰集团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509,589.04元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7,697,354.3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2018年11月2日,贸仲委受理本案。2019年8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贸仲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胜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正源房地产、湖南正源、大连海汇、富彦斌合同纠纷案

  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的人民币1.3亿元面值的“16正源02”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汇”)、富彦斌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因大连海汇、富彦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处理。大连中院于2021年1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并于2021年3月17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12日,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与新华联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中期票据兑付义务,公司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华联控股偿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7月21日、8月13日两次开庭。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后新华联控股提出上诉,案件定于2021年5月10日二审开庭。

  公司与森源集团、楚金甫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11月10日,公司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森源集团”)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后签署了《交易协议书》及其他补充协议,森源集团向公司质押森源电气股票(证券代码:002358)进行融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8年11月28日,楚金甫及配偶唐付君作为保证人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7月31日,杨合岭及配偶冯玉敏与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杨合岭、冯玉敏同意将杨合岭名下600万股森源电气股票质押给公司,为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森源集团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森源集团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8,429.07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并要求保证人楚金甫、唐付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质押人杨合岭、冯玉敏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孙洁晓、袁静、孙炎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2016年9月10日,公司与孙洁晓、袁静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后签署了《交易协议书》及其他补充协议,孙洁晓、袁静向公司质押春兴精工股票(证券代码:002547)进行融资,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9年7月25日,孙炎午作为保证人与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为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孙洁晓、袁静发生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洁晓、袁静及孙炎午支付欠付的本金人民币14,757.1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苏州中院于2021年3月10日正式立案,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

  公司与信业公司、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寄来的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公司”)诉公司及间接子公司金石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泽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信业公司要求公司和金石泽信支付项目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3,958万元。北京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潜在损失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计提。

  以下中信证券华南案件涉及的潜在损失已在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未来对本公司及中信证券华南的潜在损失风险较小。

  中信证券华南与中信国安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债券交易违约,2019年5月,原广州证券向北京三中院起诉中信国安,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5月14日案件正式受理。案件于2019年9月24日、12月11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16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判决书,中信证券华南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中信证券华南与安徽盛运环保、西部证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因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盛运环保”)债券交易违约,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应对广州证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起诉安徽盛运环保与西部证券,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20年4月29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西部证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仍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0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1月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盛运环保破产重整一案,1月12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2021年4月3日中信证券华南向安徽盛运环保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安徽盛运环保仍在重整过程中。

  中信证券华南与黄文佳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黄文佳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发生违约。2019年8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黄文佳,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66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2019年10月29日,案件正式受理。2020年6月3日、4日,本案完成证据交换和一审开庭。2020年10月27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中信证券华南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一审判决生效后,中信证券华南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

  中信证券华南与灏轩公司、丁孔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中信证券华南于2020年7月31日向广州中院起诉灏轩公司及保证人丁孔贤,起诉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4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广州中院于当日受理本案。本案于2021年3月1日开庭审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3月31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中信证券华南的诉求。2021年4月25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灏轩公司、丁孔贤上诉状,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3.2.4 其他

  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21年2月4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函认定:一、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二、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三、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及时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发展。

  规范大集合产品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司大集合产品的议案》,公司大集合产品的整改规范工作有序推进,目前公司已有十二只大集合产品合同变更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中十只已参考公募基金正常运作,其他大集合产品的整改规范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业绩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的股东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持有华夏基金13.9%股权,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之控股母公司IGM Financial Inc.将于近期刊发其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其中将载有华夏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基于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公司对华夏基金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如下:2021年1-3月份,华夏基金实现净利润人民币47,079.47万元(未经审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履行情况请参阅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以现场(北京中信证券大厦10层1号会议室)方式召开,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其中,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张佑君先生及非执行董事王恕慧先生以电话/视频方式参会。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杨明辉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全体参加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报告获得通过。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事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该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

  二、《关于对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预审通过。根据该议案:

  1、同意对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进行现金增资,增资金额人民币20亿元。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全权办理涉及增资事项的相关手续。

  三、《关于提名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事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预审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根据该议案:

  (一)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选举李青先生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青先生的董事任期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李青先生董事委任正式生效后办理签订董事服务合同的相关事宜。

  (二)同意在李青先生正式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接任何佳先生原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职务。

  说明:前述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将分别登载于2021年4月28日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2021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何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何佳先生因希望投入更多时间于个人事务,向公司董事会提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自2021年4月28日起正式生效。何佳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本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仍然符合法定要求。

  何佳先生确认与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且无有关辞任的任何其他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公司董事会对何佳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并期望何佳先生继续关注和支持本公司的发展。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会议,按照法定程序提名李青先生为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为李青先生办理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同时,董事会同意在李青先生正式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接任何佳先生原在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职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提名李青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李青先生简历如下:

  李青先生,58岁。李先生于2018年12月起任香港理工大学计算学讲座教授兼系主任。李先生曾于1998年至2018年先后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终身);2013年至2018年,担任香港城市大学多媒体软件工程研究中心(MERC)的创始主任;2003年至2005年,设立珠海市香港城大研发孵化中心移动信息管理部并任经理,2005年至2012年,成立珠海市发思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及董事长。李先生于1982年获得湖南大学学士学位,1985年和1988年分别获得美国南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和博士学位。

  截至目前,李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青先生确认,并无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位;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概无关连。

  此外,李青先生确认,概无任何有关其获委任之事宜之其他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有关其获委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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