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3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赖旭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施运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施运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事项进展情况》。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江昌政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违规以公司名义代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因升达集团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相关债务,导致部分募集资金被扣划。公司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上的资金以及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被债权人直接扣划或者通过法院强行扣划,造成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累计被扣划60,578.55万元,其中2018年度被扣划31,702.01万元,2019年度被扣划28,845.63万元,2020年度被扣划30.91万元,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已被司法扣划完毕。
二、本公司募集资金承诺全部用于“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基于市场环境变化、LNG行业状况等因素,公司的募投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项目主管部门拟收回土地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可能导致项目被终止。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2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8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赖旭日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31)。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告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3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4月28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殷栋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对2021年一季度报告审核意见:经审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31)。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告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保证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四)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或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交易所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四、监管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交所报备,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八)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管理和保存董事会、监事会印章;
(十)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和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一)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十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十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履职保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相关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全面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妥善履行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内部相关部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