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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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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4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津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卓朗科技与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因与长春通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通邑”)、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卓朗科技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充分协商,卓朗科技与被上诉人长春通邑、龙翔投资三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1、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一审(2020)吉0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长春通邑、龙翔投资连带向卓朗科技给付欠付工程款本金40193968.00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判决确定的为准)以及案件受理费301018.00元,并自愿将案涉工程质保金11325998.00元返还给卓朗科技。

  2、龙翔投资按照约定向卓朗科技支付上述约定款项,龙翔投资与长春通邑自行内部结算。卓朗科技收到上述工程款本金及质保金后按照约定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并配合长春通邑、龙翔投资向法院提交解封涉及本案件保全的银行账户的申请;卓朗科技办理完毕撤诉及解封手续后,龙翔投资向卓朗科技支付上述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

  2、卓朗科技与长春通邑、龙翔投资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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