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李勤、何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警示函一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7月4日,你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勤于2020年7月3日与刘军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刘军臣,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2021年2月3日,你公司公告李勤与刘军臣签署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同时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勤。你公司在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发布的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臣,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
李勤、何帆:
经查,2020年7月4日,中迪投资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勤于2020年7月3日与刘军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西藏中迪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刘军臣,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李勤变更为刘军臣。2021年2月3日,公司公告李勤与刘军臣签署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同时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勤。公司在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发布的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臣,信息披露不准确。
李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准确告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何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