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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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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1-037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21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21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3206-3207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529,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0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61,2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9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股东大会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529,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0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和张逸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82,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9%;反对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61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反对1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和张逸飞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1年4月21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32 楼 3206-3207 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529,6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6%。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529,6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761,2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7%。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82,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9%;反对1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613,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4%;反对1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张逸飞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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