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看来,注册制下,保荐机构的工作重点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一些投资银行的关注点仍停留在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上,对其核心竞争力不够重视,这与投资银行的内部组织方式及二级市场的定价体系扭曲有关。“近几个月,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股价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二级市场定价体系扭曲现象得到快速纠正。新股IPO过程中来自二级市场的压力开始显现,将倒逼投资银行内部的组织再造和理念重塑。”尹中立说。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认为,在注册制环境下,投资银行的工作重心将从只关注审核转向更加关注市场,从政府与企业的中间人回归市场中介本源,价值发现能力、价格发现能力、尽职调查能力、发行承销能力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投资银行在金融运行中的枢纽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注册制下新要求:
答好信披“论述题”
专家表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除了胜任能力不足外,还表现在“等着问”与“挤牙膏”式披露等方面。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不是遵从监管要求的“填空题”,也不是部分披露的“选择题”,而是必须有效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论述题”。
“不同于核准制,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保荐机构应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等做出专业判断,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介监管新看点:
建制度 严惩处
Wind数据显示,进入2021年,已有近80家企业终止审查,绝大多数企业为主动撤回上市申报材料。专家认为,这部分反映出企业质地、工作底稿经不起考验,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随着监管趋严,“任性撤单”“带病闯关”等乱象将成为历史。在注册制下,通过建章立制提升监管威慑力,有助于促使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真正形成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
一方面,市场化背景下强监管、严监管是趋势,应着力提升行政处罚威慑的有效性。
“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强化了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感。总之,加大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有助于中介机构更好形成底线思维。”平安证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魏伟称。
“除了从严监管,保荐机构还需练好内功,充分了解新证券法和注册制相关规范,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形成谁签字谁负责、谁操办谁承担的责任体系。”董登新说。
另一方面,应完善配套规则,保障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
安青松认为,在核准制下审核责任、中介责任、发行人责任三者按前重后轻配置。在注册制下三者是按前轻后重配置,需要重新界定中介、监管、市场的权责关系。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加强对中介机构分类考核,分层监管。”张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