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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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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3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1)桂0502民初1146号民事诉讼尚未开庭;(2021)桂0502民初134号民事诉讼已一审判决;(2021)桂0502民初1183号民事诉讼尚未开庭;(2020)黑01民初2111号民事诉讼尚未开庭;(2020)黑0904民初594号民事诉讼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硕华”)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63,007,595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审理当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通知,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4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及(2021)桂05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8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民初211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七台河奥瑞德收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茄子河区法院”)(2020)黑090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21)桂0502民初114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王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王牌”)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海硕华2019年3月20日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约定原告承揽北海硕华净化车间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2,467,363.64元。工程完工后,北海硕华只支付了预付款42.00万元,还欠2,047,363.64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北海硕华是江西新航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新航、北海硕华于近日收到海城区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海硕华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047,36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7,578.00元(以欠款为2,047,363.64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从2019年5月31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江西新航对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2021)桂0502民初13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隆电机”)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购买成品主轴等货物。原告一直按时履行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北海硕华开具与货款等额的发票,货物及发票均由被告北海硕华相关业务负责人签收。被告北海硕华未及时付清货款,迄今尚有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交易产生的货款7,046,320.00元未付,故被告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海硕华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046,320.00元;

  (2)判令被告北海硕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591,932.07元(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50%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江西新航对被告北海硕华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位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4、案件进展

  近日,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7,046,3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利息按以下时间及标准分别计算后合计,即以1,447,6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30%,从2019年4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30%,从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69,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30%,从2019年4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9,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30%,从2019年5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9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30%,从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6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30%,从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上浮80%,从2020年4月1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952.00元,减半收取34,47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39,476.00元,由被告北海硕华全部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北海硕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三)(2021)桂0502民初118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越”)

  被告:北海硕华

  2、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6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订购气动元件包、调速阀等器材。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00,727.40元,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北海硕华于近日收到海城区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3,100,727.4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727.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实际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20)黑01民初211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恒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恒博”)

  被告:奥瑞德有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有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为销售方,被告为购买方。被告存在不按时结算合同货款行为,2016年至2018年,被告未付货款合计45,533,183.97元。原告认为被告至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奥瑞德有限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中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支付货款45,533,183.97元。

  (2)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2020)黑0904民初59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恒博

  被告:七台河奥瑞德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和被告有长期购销合同关系,原告为销售方,被告为购买方。被告存在不按时结算合同货款行为,2015年至2016年,被告未付货款合计5,280,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至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支付货款5,28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近日,七台河奥瑞德收到茄子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七台河奥瑞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博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04,069.04元,其中货款本金为5,280,000.00元,利息为324,069.04元;

  (2)驳回原告河北恒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60元,由被告七台河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审理当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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