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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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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西建工 公告编号:2021—024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除案件五已调解结案、对方尚未履行外,其他六起案件均尚在一审审理中,未作出生效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46,611.7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为加强应收款项催收,加快资金回笼,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法务助力清欠策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近期,公司子公司对几家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4月13日,公司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起主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累计涉案金额达到46,611.72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案件一: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2日,宝鸡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3,453.41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8年12月11日,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将其开发的四期A区标准化厂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宝鸡高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区内,名称为宝鸡高新高端装备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四期A区1、2#、3、4#、5#、6#、7#、8#、9#、10#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17720.5平方米。承包范为该项目全施工图纸、图审内容、设计变更、图纸答疑纪要、工作联系单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工日期为2020年6月6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72,635,527.47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为:(1)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至投标报价的40%;(2)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款的70%;(3)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款的10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别计算,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2020年8月17日,第三方审计单位映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经审核认定,宝鸡高端装各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四期A区1#10#工程审定造价为67,213,961.05元。

  2020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工作联系单,针对该项目结算审计结果提出两点需确认:(1)在此次审定价款中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养老保险金额2324696.21元,在审定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如被告在后期不能向政府补交该费用及向原告提供纳凭证,被告需将本次审计时扣除的2,324,696.21元养老保险直接付至原告;(2)本次审定的工程价不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部分,利息部分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单独计算,利息部分和本次审定的工程造价合计后的金额为被告最终向原告支付的工程造价金额。2020年9月21日,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上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意按此执行。

  2019年8月31日,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工验收,相关企业也已经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8,249,772.7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284,323.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2日,宝鸡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9,832.14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7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蔡家坡渭河桥南德馨路1号,名称为三国都市商业城及龙湖新区8#、9#楼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142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暖安装图纸范围以内的工程量(被告指定分包内容除外)的包工包料,工期为65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7,20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1)三国都市商业城垫资到主体二层,初验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8#、9#楼承包人垫资到主体6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以后按每月25日承包人申报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5日内完成核对且于次月5日前按核对工程量的70%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主体部分完工初验合格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后15个工作日付至结算总价的9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经双方认可预算造价90%的工程款。竣工预决算经发包人审定完成后,累计支付决算差额的97%,余3%的结算价款作为保修金。(3)3%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以协议为准,到期壹月内付清全款。(4)若发包人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按时按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次月5日前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还不能按照要求付款,应从节点完工之日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取)。(5)发包人的房屋销售资金全部用于承包人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别计算,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2017年11月原告开始进场施工,并一直垫资开始施工至8#、9#、10#楼封顶及车库主体结构完工,因被告屡次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2019年12月17日,双方对已完成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95,099,409元。后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确认原告已经完成承包工程8#、9#、10#楼的主楼及车库主体结构。

  2020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一份《工作函》,载有“现我公司决定解除双方在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接到此份函件后开始清场撤离施工现场。但后续工程款被告均未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收到原告通知后还不能按照要求付款,应从节点完工之日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取),超过六个月仍未支付的,按照年利率24%计息。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1,219,2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17,102,12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直未能复工,迟迟以各种理由不能办理结算,未能支付工程款。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正式受理此案。涉案金额6,996.44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7年5月27日,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就位于西安经开区草滩六路、北林尚稷路的“中闻传媒广场项目”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中闻传媒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400,000,000元,合同工期为600日历天,并对工程计量计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及违约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初,因被告置业公司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涉案项目被政府责令停工,至今未复工,项目开工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办理结算;且因停工,原告窝工损失日益扩大,复工又遥遥无期。原告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及利息:因涉案项目为原告承建,故原告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中闻传媒广场项目”系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和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被告)联合开发建设,置业公司系印务公司和聚泰公司就涉案项目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印务公司和聚泰公司对置业公司均未完成实际出资义务、故聚泰公司、印务公司对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应解除原告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原告的窝工损失应由置业公司进行赔偿;聚泰公司与印务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故,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09,643.13元(含养老保险,具体以最终结算或鉴定结果为准)及利息(以506,09,643.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暂计 6,954,608.58元,本息暂合计为57,564,251.71元;(3)判令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2,400,100.3元;(4)被告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在原告施工的(西安经开区草滩六路、北林尚稷路)中闻传媒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四: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迟迟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2月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5,928.8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0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兴蒙时代广场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中途由于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不得已停工。2013年6月5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恢复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之后原告按协议恢复施工,但是被告仍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再次停工。后来被告另行找人完善了施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被告也已提出终止合同履行并结算清场。2014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结算文件,但被告一直拖延审核。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000,000元,按照原告单方结算尚有46,684,090元未付。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6,684,090元及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为12,604,25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五: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3,264.63万元。目前,本案已调解结案,对方尚未履行。

  2.事实及理由

  2013年10月29日,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就大营房商业中心一标段工程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A座墙地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A座干挂石材、雨棚、外墙面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A座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A座消防、弱点、二标段甩项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A座空调通风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六份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约,于2020年3月9日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经审计确认上述六个工程的造价为83,778,350.25元。

  2020年8月双方签订《工程款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除质保金200万元外全部付清,质保金20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若被告未按上述节点支付当期款项,在节点30日后,大营房商业中心一标段按照1分月息计算滞纳金,其余五份合同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

  截止诉讼当日,被告共支付54946458.74元(含被告扣除的水电费),尚欠原告28,831,891.51元(含被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支付部分)。依据《工程款还款计划书》计算,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1,066,779.99元。另,被告扣除原告劳保统筹费,并未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导致原告该项权利(返还受益)受损,被告扣除原告2,747,648.29元的劳保统筹费应返还给原告。

  上述工程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劳保统筹费合计32,646,319.79元,因屡次催索未果,遂起纠纷。故,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8,831,891.51元,支付截止2021年1月20日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1,066,779.99元,共计29,898,671.5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月息1分计取;(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劳保统筹费2,747,648.29元;(4)依法判令原告对“大营房商业中心一标段等6个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13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青28民初2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5,087.77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7年4月10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总承包人,与发包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年产12000吨高纯氟化氢、2400吨氟化锂及配套50000吨无水氟化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暂定5,100万元。工程地点位于德令哈工业园内,总工程建筑规模约1960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类别为办公楼、宿舍及厂房。双方在合同中按照建筑总承包合同指导范本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约定了各项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图纸严格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设计变更内容较多,双方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参与下签订了多份规范的设计变更洽商文件记录,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实际施工量的工程造价就已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来函件,因该工程项目规划手续和施工手续不齐全,政府发文要求停工,被告决定执行政府文件,正式通知原告停工并着手处理停工事宜。

  2019年4月12日,原告将工程结算书及全套资料提交给被告,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工程结算。经原告审慎测算,原告实际施工总工程款应为51,556,786.11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3,990,086.08元,尚欠原告37,566,700.03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年产12000吨高纯氟化氢、2400吨氟化锂及配套50000吨无水氟化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566,700.03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310,992.21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4)判令被告支付因人员留守、机器闲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00元;(5)判令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工程款;(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13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青28民初3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12,048.5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6年11月10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总承包人、与发包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年产6000吨高端六氟磷酸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018年2月签订《年产6000吨高端六氟磷酸锂建设项目补充协议1》,2018年5月签订《年产6000吨高端六氟磷酸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合同总金额暂定266,344,030.81元。工程地点位于德令哈工业园内,总工程建筑规模约40000平方米,建筑结构包含框架结构和钢结构,房屋类别为办公楼及厂房。双方在合同中按照建筑总承包合同指导范本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约定了各项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图纸严格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设计变更内容诸多,双方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参与下签订了多份规范的设计变更洽商文件记录,致使实际施工量的工程造价远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截至2018年9月底停工前,原告为被告的施工已远超出工程总量的95%,土建部分已全部完工,仅有设备安装部分的工程量剩余不足5%未进行。停工原因系被告自称遭遇政府政策性资金熔断导致建设资金缺位,以及被告作为甲方指定的建筑材料迟迟不能到场。停工原因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2020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确认单》,被告确认,原告已按正式施工图纸完成合同的履约工作,所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均已履行完成(甩项部分除外)。所施工项目已由被告投入使用,被告认可原告施工内容满足使用要求,认可合同履约完成,施工质量全部合格,被告接收全部移交工作,保修期开始计算,待现场具备验收条件时再进行验收。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将工程结算书及全套资料提交给被告,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工程结算。经原告审慎测算,原告实际施工总工程款应为293,215,173.09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86,651,233.08元,尚欠原告106,563,940.01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7,563,940.01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9,271,026.78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3)判令被告支付因人员留守、机器闲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3,650,000元;(4)判令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工程款;(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结案或未履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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