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山集团”)股东顾翠月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449,36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1.2469%,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上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股东顾翠月女士与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陈亚峰先生为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关系,陈亚峰持有公司股份3,516,73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3.025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顾翠月女士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69%即1,449,366股,如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因素造成持股数量增加的,减持股份数量亦等比例增加,同时定期报告窗口期内不得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日之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162,336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告知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69%,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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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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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顾翠月女士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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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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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股东顾翠月女士此前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3)同时,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作出的决定。在减持期间,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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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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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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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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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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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0年11月,公司因信息披露缺乏准确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丰山集团2020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等文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除上述因信息披露表述不准确收到警示函的事项外,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杰秋 陈晓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