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周俊先生、董事周敏女士、董事王玮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胡刚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对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授权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第1、3项内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宝宝、周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