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49,413.5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881,460.4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8,5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康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滁州分行”)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合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分别为兴业银行滁州分行与安徽康佳公司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以及浙商银行合肥分行与安徽康佳公司在约定期间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0万元和5,5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担保人均为安徽康佳公司,债权人分别为兴业银行滁州分行和浙商银行合肥分行。
本公司2017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安徽康佳公司提供金额为1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为五年。
为顺利推进铜川市印台区山水林田湖漆水河及周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康公司”,本公司持股51%)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铜川分行”)签署了五份《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毅康公司为建设银行铜川分行与毅康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铜川康润鸿辉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康润公司”)签订的五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13,853,302.32元、32,779,859.42元、26,209,706.71元、10,781,284.47元和42,955,047.08元,上述金额合计为12,657.92万元。保证期间均为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被担保人均为铜川康润公司,债权人均为建设银行铜川分行。该担保事项已通过毅康公司董事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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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5月14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华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视机、家庭视听设备,IPTV机顶盒,数字电视接收器(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触摸电视一体机,数码产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及相关电器产品;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LED(OLED)背光源、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生产经营电子元器件、红外测温仪、模具、塑胶制品;提供仓储服务,物流配货,自有厂房租赁;钢材、铜材、铝材的加工和批发;经营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的加工和批发;金属制品、汽车、矿产品的批发。(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安徽康佳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78%的股权。
安徽康佳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和2021年1-3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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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铜川康润鸿辉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9月10日
注册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周陵村(原铜铝希望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丽娜
注册资本:7,600万元
经营范围:山水林田湖漆水河及周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运营与维护、水源建设工程,水生态修复、河道整治,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及控制关系:铜川康润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本公司通过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毅康公司持有铜川康润公司89%股权。
截至目前,铜川康润公司尚在建设期内,未取得经营收入,该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1-3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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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安徽康佳公司与兴业银行滁州分行
1、合同双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兴业银行滁州分行(债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担保范围是兴业银行滁州分行依据额度授信合同为安徽康佳公司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以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同意转入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该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安徽康佳公司与浙商银行合肥分行
1、合同双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浙商银行合肥分行(债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为5,500万元,担保范围是浙商银行合肥分行与安徽康佳公司在约定期间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铜川康润公司与建设银行铜川分行
1、保证人与债权人:毅康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建设银行铜川分行(债权人)
2、担保金额及范围:担保金额合计为12,657.92万元,担保范围均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本金的98.89%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铜川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铜川分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均为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5、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为了满足安徽康佳公司和铜川康润公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障上述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本公司和毅康公司分别决定为安徽康佳公司和铜川康润公司签署的融资合同提供担保。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安徽康佳公司和铜川康润公司均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对上述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和毅康公司分别对上述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安徽康佳公司提供担保时,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担保额度的22%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毅康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铜川康润公司提供担保时,铜川康润公司的其他股东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为担保额度的1.11%为铜川康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铜川康润公司的另一其他股东铜川市印台区煜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代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无法提供反担保,毅康公司对铜川康润公司的经营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铜川市印台区煜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49,413.5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881,460.4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8,5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
六、备查文件目录
《保证合同》等。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