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于2021年3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告中提及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 YEST. CO. , 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340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公告中提及的光电公司与TOP Engineering Co.,Ltd.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335号《执行裁定书》。
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执340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YEST. CO. , LTD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YEST.CO.,LTD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YEST.CO.,LTD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执行。
苏州中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95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1)苏05执335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塔工程有限公司(TOP Engineering Co.,Ltd.)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塔工程有限公司(TOP Engineering Co.,Ltd.)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塔工程有限公司(TOP Engineering Co.,Ltd.)向苏州中院申请执行。
苏州中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1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05执340号、3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公司尚未收到因案件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340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335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